旅蒙古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指南(三)签证居留、海关检疫

2017-03-03 17:00

  

  

  一、签证居留

  (一)根据中蒙两国互免签证协议,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来蒙停留期在30天以内者,免办蒙古签证。

  (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和来蒙工作或学习且在蒙停留期超过30天者,须事先办妥蒙古签证。

  (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来蒙者需事先办妥与出访目的相符的蒙古签证。

  需要办理签证的中国公民可在蒙古国驻华使馆(北京)、驻呼和浩特总领馆、驻二连浩特领馆申请。

  签证种类主要包括旅游(J)、商务(B)、工作(HG)、投资(T)、学生(S)、因私(H),停留期一般为30、90天,出入境次数分为一次、两次、半年多次和一年多次。

  (四)入境蒙古后,若签证到期继续停留,须到国籍事务和移民总局或地区移民局(以下简称移民局)交费申办延期。

  申请人须于签证到期3个工作日之前,由原邀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向蒙移民局提出签证延期申请,移民局视情办理签证延期。延期次数每6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签证到期未办理延期的,蒙古移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处罚包括拘留、罚款(每人约30万蒙图)、限期离境、驱逐出境并限制再次来蒙。

  (五)居留

  在蒙古国停留30天以上临时来蒙者、因私居留者,须自入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移民局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入境21日内办妥居留手续,领取蒙古国移民局颁发的居留卡。邀请外国公民来蒙的个人、企业、机构负责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居留许可最长期限为5年,每次可延期最长期限为3年。居留许可颁发给下列事由来蒙的外国公民:家庭原因、移民、从事劳动、投资、留学、进修、实习、科研、考察等。

  在蒙务工的外国公民须持工作(HG)签证入境,入境后即在指定医院体检,并由用工单位向蒙古国劳动部缴纳“岗位费”(蒙古国最低工资的两倍,目前为每人每月384,000图),在入境21日内办妥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有效期根据缴纳“岗位费”期限而定,最长不超过1年。务工人员离境前,须由用工单位向蒙古国劳动部申请注销劳务许可,并在蒙移民局办妥离境签注。

  二、海关检疫

    每位旅客入境蒙古时必需填报“入境申报单”,且必须保留到出境时交验。

  按照有关规定,每个旅客可以免税携带以下物品:烟:一条(200根香烟和250克烟草);酒:白酒一公升、红酒或葡萄酒两公升、啤酒三公升。

  携带558万-2228万图(1元人民币约折合313图)或等值货币现金出入境时,须如实向蒙海关申报。超出2228万图或等值货币,须出具蒙古国金融部门提供的由蒙古中央银行统一印制的资金来源证明。

  除一般禁止携带物品外,在出入境蒙古边境时,特别注意不可携带矿石、印有蒙古地质资料的地图、手提电脑及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蒙古地质图等带有经纬度坐标的地质资料等,以免给出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购买了古董、化石等物品,须在蒙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出口手续。一些有特别许可的商店也可为本店出售的文物办理出口证书。

  除特殊情况外,入境蒙古国须填写《健康申报单》,但经由蒙古扎门乌德口岸入境的务工人员,蒙健康防疫部门有时会查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建议来蒙人员事先办妥上述证明书并视情接种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