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员:有正当合理合法理由需要在护照或旅行证上加注姓名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点击查看“常见表格下载”);
(二)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其资料页复印件;
(三)出生证、结婚证、居留证等涉及加注姓名,且在当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地出生证、结婚证、居留证);
(四)陪同未成年人到场的监护人护照、旅行证等身份证件(仅适用于申请人系未成年人);
(五)出生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等监护关系凭证(仅适用于申请人系未成年人);
(六)使领馆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请注意:1、加注的办理时限,自申请人将护照(旅行证)等申请材料递交到馆之日或邮寄到馆次日起,普通件为4个工作日。
2、申请加注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原则上需父母双方到场同意,或一方到场同意并提交另一方经公证的书面同意。